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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院〔2007〕134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充实指导教师力量并提高其指导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遴选
第一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熟悉所在专业的培养业务,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且副教授任职时间两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能独立开出1门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反映该学科的最新进展;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三年科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1篇或在国家二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相关专业的论文;或有独立完成的专著或第一作者专著;或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人文学科可减半执行)的横向科研项目;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励。各学位点可在不低于前述科研条件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本学位点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科研条件。
5.身体健康,且申报时距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条 导师遴选程序
1.凡符合导师基本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并提交有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材料。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通过者的《简况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提交校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复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审定意见。通过者名单由学校公示一周,由研究生部受理个人或集体对遴选工作过程或结果的异议。
4.学校发文公布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导师的增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外单位调入导师的资格认定
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如在原单位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可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标准按本办法第一条执行。程序为:教师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合格者经研究生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四条 联合指导教师的遴选
联合培养单位人员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的相关事宜按合作协议执行;其它单位人员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的相关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具有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成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硕士生导师岗位培训。
第二章 导师组长及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导师组长聘任
各硕士点成立导师组,组长主持导师组工作,成员由该硕士点全体导师组成。导师组组长应从具有正高职称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导师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选举结果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由研究生部统一发文公布导师组组长聘任名单。
第七条 导师参加聘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满足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导师聘任:
①身体健康,距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
②原则上应有在研并适合硕士生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且现存经费能满足研究生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需要。
2.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前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当年硕士生导师聘任:
①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②未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培养规定或未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履行导师职责;
③在研究生教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
④未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也未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培养条件(科研项目和经费)不足;
⑤在送审评阅的研究生论文中,存在重大原则性错误或明显剽窃行为;
⑥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⑦满足参加聘任的基本条件但连续两年自动放弃聘任。
3.正在校外(包括国内、国外)学习,或体弱多病、难以承担实际指导工作的,不能申请参加硕士生导师聘任。
第八条 导师聘任
导师的聘任通过导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来完成。“双向选择”一般安排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进行,其基本程序如下:
1.导师填写《导师基本情况介绍表》,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基本情况介绍表》。
2.导师和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基本情况介绍表》和《导师基本情况介绍表》进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工作具体由导师组组长负责。
3.导师组根据“双向选择”情况提出拟聘导师名单,并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部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导师指导研究生数
被聘任的校内导师原则上每人每届至多指导3名研究生。
指导教师在同一专业内至多指导两个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第三章 导师待遇
第十条 学校实行聘用导师津贴制,每指导一名学生一年计核6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导师组组长每年补贴8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指导硕士学位论文,每篇计核3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导师与导师组组长津贴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和导师组长的具体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
1.学校每三年对硕士生导师进行一次考核,所有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在岗人员都必须接受学校的定期考核。
2.在考核期间因特殊原因未参加正常考核者,由研究生部另行确定考核时间。
3.无故拒绝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1.近三年的科研成果、科研经费和学术水平;
2.教学水平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
3.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4.研究生培养质量(包括在校研究生思想状况,学习与科研情况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1.导师填写《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生导师考核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生导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另行公布)对导师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3.校学位办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考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九条凡对指导的研究生严格要求,并积极配合各级组织做好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指导的学位论文具有较高水平、受到同行称道的导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定各级各类优秀教学奖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硕士生导师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浙财院[2005]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选聘 考核 办法
浙江财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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