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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依据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浙财院[2005]133
号)执行;
2. 各任课教师应在16周完成学生参加课程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批后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课程所在二级学院,一份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