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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部分教职工提供相关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1   浏览次数:
<P>尊敬的各位老师: 您好! 2007年4月初,我们将对1月份未提供相关证明的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经历的教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根据浙人薪[2004]27号文件精神,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必须出具“被招收录用人员原从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商行政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被招收录用人员与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因此,请1993年以后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经历而未提供相应证明的教职工尽快提供相应证明(养老保险证明主要是个人养老保险缴纳手册或者有关社保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要是指当时与单位所签订并经过鉴证的聘用(劳动)合同)。 按照学校工资制度改革进度安排,请相关教职工务必在2007年4月1日前将相关证明交到人事处,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认定工龄,给予调整基本工资。 联系地点:行政楼304室联系电话:87557037 基本工资套改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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