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浙财院〔2004〕31号)(附件1)文件的精神,为尽快提高我校青年专业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发挥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全面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走上教学岗,我校将继续开展助教导师制这一特色师资培养模式,现将开展2012年专业教师助教导师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条件
尚未列入该项目培养计划,且尚未晋升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研究生及本科学历的专业教师。
二、培养周期
助教的培养周期为一学年。
三、导师遴选条件
1.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导师,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培养的青年教师人数来确定导师人选。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导师的遴选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并尽可能使导师和被指导助教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由各二级学院(部)及相关教研室讨论确定。
3.每位导师指导的助教不超过2人。
四、其它事项
1.请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助教导师制培养人员名单,培养人员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培养人员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由各二级学院(部)统一于12月25日前上报教务处。
2. 专业教师助教导师制具体实施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浙财院〔2004〕31号)文件执行,经费的使用参照《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6)文件执行。
3.助教培养过程中及期满结束后,由导师及各二级学院(部)组织鉴定并考核,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培养工作情况记录簿》(附件3)、《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培养人员考核登记表》(附件4)、《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导师考核登记表》(附件5)。
4.学校将对整个助教导师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培养期结束后将评选助教导师制先进集体、优秀导师/助教组合。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
人事处:刘老师,电话:8755 7316,地址:行政楼306室
教务处:杨老师,电话:8755 7059,地址:行政楼119室
人事处 教务处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浙财院〔2004〕31号)
2.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培养人员申请表
3.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培养工作情况记录簿
4.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培养人员考核登记表
5.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导师考核登记表
6.《浙江财经学院助教导师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院人〔200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