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 > 教职工 > 正文

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考核和申请荣誉称号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2-26
<P>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教职工在德、能、勤、绩等各方面的表现,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发教职工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鼓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浙财院〔2006〕253号)、《浙江财经学院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浙财院〔2006〕255号),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 考核评优依据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规定执行。二、 考核评优组织安排(一)考核、评优时间按学校要求进行;(二)学院成立考核、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考核评优的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办事机构设在行办公室;各系、部、学院行政机构成立由系部正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和2——3名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评优工作小组,由系部、行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相关系部、行政机构教职工的考核、评优工作。(三)各系部正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教研室正副主任由学院考核、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优;(四)各系部、行政机构考核、评优名额按其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核定的实际情况在考核、评优前确定。(五)党务系列的考核、评优工作由学院党总支按照校党委的要求负责实施。三、考核评优程序(一)总结申报:教职工根据所聘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本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个人荣誉称号在教职工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本人或组织推荐,向相应考核、评优小组提出申请。(二)考核评优:各考核、评优工作小组按照考核评选的原则、条件、名额等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考核、评选工作。(三)审核公示:各系部、行政机构考核、评优工作小组根据要求将考核、评优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院考核、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集中公示。(四)复核审定:对考核、评选结果进行全院公示。如教职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考核、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领导小组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复核审定。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外国语学院考核、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7.12.24</P>

上一条:关于外国语学院2007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