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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任课教师应在6月13日前填写《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交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经学院(部)审批后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所评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数无效,统计时不计入内。
上一条:关于2014年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课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