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4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浙江财经大学相关通知精神,特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具体如下:

一、参评对象

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指标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分配名额按当年我校研究生处通知精神执行。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获得过校级以上(含)奖励或荣誉称号;

6. 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7.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1. 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2. 学术行为不端者;3.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者;4. 保留学籍或休学(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5、延期毕业者或当年由于疾病、创业原因未在校学习者;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二)具体条件

申请者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 当年学业综合成绩分排名在全年级前30%(含);

2. 在校期间获三等奖学金1次以上(含);

注:1、当年学业综合成绩分排名按照《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1)规定进行,原则上得分高者优先考虑。2、申请对象需提交全套科研成果材料原件、复印件备查(论文复印件需含封面、目录、论文页、封底);成果材料为论文形式的,每篇论文字数应达到英文论文单篇2500(含)以上词汇、中文论文单篇4500(含)以上汉字。

五、评比程序

(一)成立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见附件2)

(二)评审流程

1.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3),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院。

2.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六、其他

1. 申请者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浙江财经学院或浙江财经大学,时间截至2016年8月31日。 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3. 其它未及之事以当年我校研究生部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4. 本工作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6年10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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