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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6
<P>各位老师:为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国家汉办将根据国外岗位需求进行2008-2009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中方院校派赴国外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根据国家汉办和省教育厅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或孔子学院的要求(见附件)。二、推荐选拔程序 1、推荐办法教师自愿申请;所在学院结合本部门的师资力量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学校再根据二级学院的意见决定是否推荐。 2、报名程序及材料报送(1)申请人可在国家汉办公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shizi.hanban.edu.cn进入后,点击“公派教师报名”栏目或打开www.hanban.org.cn“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按照内容及提示完成网上报名。 (2)申请人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可在汉办网址:www.hanban.org.cn“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中查询“国家公派教师岗位信息”。 (3)申请人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三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每个岗位按报名的一定比例选取复试人员,对填报三、四、五类艰苦地区国家或服从分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对录取的教师予以一定的鼓励。 (4)申请人在3月11日前,将填好的报名表格《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及附报材料,报学院504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填表时,请务必明确志愿,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分配对待。 3、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复试。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复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于3月31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告栏上公布,请注意查询。网址:www.hanban.org。未被通知参加复试者即未通过初选,将不另行通知。孔子学院中方院校推荐的教师由学校选拔后直接进入复试。 4、复试 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试,从中择优确定录取人选。 复试分为外语水平、综合能力、专业技能、心理素质测试四个方面。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 5、录取 国家汉办将根据复试情况确定录取人员。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三、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见附件)四、注意事项 1、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上述各项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孔子学院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晓艳、赵燕清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8层(邮编:100044) 电 话:010-88026126(师资处) 010-88026204(孔子学院处) 传 真:010-88026127 附件:国家汉办网相关连接 http://www.hanban.org/cn_hanban/content.php?id=3099 人 事 处 2008年3月3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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